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2024年第1號公告,發布47項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6項修改單。其中包括GB 4806.15-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該標準將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實施。
(一)國內外有關粘合劑法規和標準情況說明
①歐盟尚未制定粘合劑產品法規,但鑒于粘合劑是在復合材料及制品中應用最為廣泛且多數情況下粘合劑在食品接觸材料中屬于非直接接觸食品部分、與食品之間有功能阻隔層阻隔的特點,將粘合劑作為塑料制品的一部分來進行管理。因此,歐盟主要通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框架法規(Regulation (EC)1935/2004)、良好生產規范法規(Regulation(EC)2023/2006)和塑料法規(Regulation (E)10/2011)三項法規對粘合劑進行管理。②美國:21CFR175.105和21CFR175.125 是美國聯邦法規第 21章中專門管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的相關章節。21CFR175.105 適用于一般粘合劑(不包括壓敏膠),21CFR175.125適用于壓敏膠。兩個章節中分別列出了允許用于兩種粘合劑的物質清單及其用途、最大使用量等限制條件。③德國:德國聯邦風險評估所(BfR)建議的第 25 和第 26 章管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劑。第 25 章適用于食品接觸用聚氨粘合劑,規定了允許用于聚氨粘合劑的起始物、單體、添加劑和助劑,及其限制要求。第 26 章適用于固體石蠟、微品蠟及蠟、樹脂和塑料的混合物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包括涂層、直接與食品接觸的粘合劑等。此章節規定了可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天然來源,如固體石蠟、微晶蠟、合成固體石蠟、低分子聚丙烯及其混合物的質量規格要求、允許添加的添加劑及其限制要求。
(二)關于黏合劑的分類
根據黏合劑是否與食品直接接觸,標準將黏合劑分為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和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指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觸面,預期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黏合劑,如水果貼紙用壓敏膠等。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指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觸面,預期不與食品直接接觸,但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劑,如復合材料層間使用的黏合劑等。兩者預期用途不同,可按照其涂布面以及是否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進行區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劑使用企業應通過接縫和邊緣等包裝設計、增加有效阻隔層等方式盡可能防止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與食品直接接觸。
(三)關于黏合劑用原料的管理
考慮到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的安全風險相對較高,標準分別針對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和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的基礎原料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附錄A和附錄B分別規定了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和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允許使用的基礎原料及使用要求。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基礎原料采用聚合物管理模式,僅能使用附錄A及相關公告中列出的物質。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基礎原料則允許使用聚合物和部分已經過安全性評估的單體、其他起始物,且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所使用的基礎原料也可用于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同時,黏合劑中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9685)及相關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所使用的添加劑也可用于間接接觸食品用黏合劑。
(四)關于黏合劑中的芳香族伯胺(PAA)
芳香族聚氨酯類黏合劑、使用了胺類固化劑的環氧型黏合劑、聚酰亞胺類黏合劑等產品在固化反應過程中均可能產生PAA。為更好地管控該類物質的安全風險,標準中設置了PAA遷移總量限量要求,并規定該指標僅適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產生PAA的黏合劑。考慮到黏合劑固化反應過程是PAA的主要產生階段,因此標準規定應在黏合劑固化反應完成后,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開展PAA的遷移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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