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環素類藥物水產養殖使用規范(二)
5使用原則
5.1經臨床和實驗室準確診斷后,允許在技術人員指導下或根據產品說明書使用本類藥物對水產養殖動物相應細菌性疾病進行及時治療。
5.2所用本類藥物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 的供應商。
5.3所用本類藥物的標簽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并注意使用方法及劑量、治療時間、療程、生 產單位、批號及有效期。
5. 4使用時應根據品種、個體差異、水質、氣候、病情等因素,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對用法、用量適當 調整。
5.5不得以全池潑灑的方式使用本類藥物。
5.6水溫低于9°C時不得使用本類藥物。
5.7休藥期應遵守本標準第8章的規定。作為食品出售時,須符合藥物殘留限量等有關標準。
5.8使用后應及時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表,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售出后2年以上。
6用法與用量
6.1內服投喂法
土霉素:1 kg體重每天50 mg?80 mg(效價),連續投喂5 d?10 d;
四環素:1 kg體重每天75 mg ~100 mg(效價),連續投喂5 d~10 d;
金霉素:1 kg體重每天10 mg?20 mg(效價),連續投喂3 d?5 d。
6.2藥浴法
土霉素:濃度 25 mg/L?50 mg/L,浸泡 20 min~30 min;
金霉素:濃度 10 mg/L?20 mg/L,浸泡 30 min~60 min。
7注意事項
7.1須避光保存;應避免與碳酸氫鈉等堿性物質接觸。
7.2不宜與青霉素、頭孢菌素和鏈霉素等類藥物同時使用。
7. 3作為藥餌使用時,勿與含鈣、鎂、鋁、鐵、鉉的藥物及含鈣量高的飼料混用;浸泡時,避免在海水中使用,以免影響療效。
7. 4在采用本類藥物防治細菌性疾病時,一般情況下還應使用外用消毒劑消毒水體。
7. 5內服投喂時,魚體重的計算應以全池中所有攝食藥餌的水產動物的總重量為準。
7.6連續使用時間,應以病情緩急和輕重而定,療程一般不宜超過5d?10d。長期使用本類藥物可引起細菌的抗藥性,并容易導致二重感染。
7. 7如使用本類藥物5d以上無明顯效果時,應考慮改用其他種類抗菌藥物。
8休藥期
土霉素的休藥期:鰻鱺不少于30 d,鯰魚不少于21 d,對蝦類不少于25 d,鱸形目、鯡形目不少于30 d, 鰈形目不少于40 d。
四環素、金霉素的休藥期參照土霉素的休藥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