磺胺類藥物水產養殖使用規范(一)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磺胺類藥物(如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間二甲氧嘧啶和磺胺間甲氧嘧啶等)在水產養殖中的作用與用途、使用原則、用法與用量、注意事項和休藥期。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中疾病的治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獸藥管理條例2004-03-24國務院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休藥期 withdrawal time
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安全食品上市的間隔時間。
4作用與用途
4.1磺胺類藥物為廣譜抑菌劑,對大多數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有抑制作用,可用于治療由嗜水氣單胞菌(Aeromozzas hydrophila )、溫和氣單胞菌(Aeromonas sobria )、熒光假單胞菌(Pseudonas fluo- rescens)、遲緩愛德華菌(Edwardsiella tarda)、鰻弧菌(Vibrio anguillarum),副溶血弧菌(Vibrio parah- aemolyticus')、殺魚巴斯德氏菌(Pasteurella piscicida )、諾卡菌(Nocardia kampachi)、鏈球菌coccus spp)等引起的水產動物的細菌性疾病。部分磺胺類藥物也適用于鞭毛蟲、球蟲等一些原蟲引起的 病害治療。
4.2磺胺類藥物的主要用途為:
a) 磺胺嘧啶[N-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產動物全身性以及腦部細菌性疾病治療;
b) 磺胺二甲嘧啶[N-(4,6-二甲基-2-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魚類赤鰭病、癤瘡病、豎鱗病和副溶血弧菌病等對磺胺藥敏感菌引起的細菌性魚病以及由鞭毛蟲、球蟲等一些原蟲引起的疾病的治療;
c) 磺胺甲噁唑[N-(5-甲基-3-異噁唑基)-4-氨基苯磺酰胺]:主要用于水產動物嗜水氣單胞菌、溫和 氣單胞菌、熒光假單胞菌、巴斯德氏菌和諾卡氏菌等對磺胺藥敏感菌引起的細菌性疾病治療;
d) 磺胺間二甲氧嘧啶[4-(對氨基苯磺酰胺基)-2,6-二甲氧基嘧啶]:主要用于魚類癤瘡病、豎鱗病、 鰻弧菌病、副溶血弧菌病等對磺胺藥敏感菌引起的細菌性魚病的治療;
e) 磺胺間甲氧嘧啶[N-(6 -甲氧基-4-嘧啶基)4氨基苯磺酰胺]:用于由嗜水氣單胞菌、溫和氣單胞菌、熒光假單胞菌、遲緩愛德華菌、鰻弧菌、副溶血弧菌、殺魚巴斯德氏菌、諾卡氏菌和鏈球菌等引 起的水產動物細菌性疾病的治療。也可用于一些原蟲引起的疾病治療。
5使用原則
5.1經臨床和實驗室準確診斷后,允許在技術人員指導下或根據產品說明書使用本類藥物對水產養殖動物相應疾病進行及時治療。
5. 2所用本類藥物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企業;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 的供應商。
5. 3所用本類藥物的標簽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并注意藥物的使用方法及劑量、治療時間、療 程、生產單位、批號及有效期。
5. 4使用時應根據品種、個體差異、水質、氣候、病情等因素,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對用法、用量適當 調整。
5. 5不得添加本類藥物用于促進水產動物生長或預防水產動物疾病。
5. 6本類藥物與其他藥物聯合應用時,應盡可能爭取協同作用,避免無關作用和拮抗作用。
5.7不得以全池潑灑的方式使用本類藥物。
5.8休藥期按第8章規定執行。作為食品出售時,須符合藥物殘留限量等有關標準。
5.9使用后應及時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表,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售出后2年以上。
文章來源:《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
版權與免責聲明: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
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兩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