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二)
4.2汞的測定
按GB/T 13081—1991規定執行。
4.3無機砷的測定
按 GB/T 5009. 45—1996 規定執行。
4.4鎘的測定
按GB/T 13082—1991規定執行。
4.5鉻的測定
按GB/T 13088—1991規定執行。
4.6氟的測定
按GB/T 13083—1991規定執行。
4.7游離棉酚的測定
按GB/T 13086—1991規定執行。
4.8氰化物的測定
按GB/T 13084—1991規定執行。
4.9多氯聯苯的測定
按GB/T 9675—1988規定執行。
4. 10異硫氰酸酯的測定
按GB/T 13087—1991規定執行。
4. 11噁唑烷硫酮的測定
按GB/T 13089—1991規定執行。
4. 12油脂酸價的測定
按SC3501—1996規定執行。
4. 13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按 GB/T 8381—1987、GB/T 17480—1998 規定執行,其中 GB/T 8381—1987 為仲裁方法。
4.14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
按GB/T 13090—1991規定執行。
4. 15沙門氏菌的檢驗
按GB/T 13091—1991規定執行。
4.16霉菌的檢驗
按GB/T 13092-1991規定執行,注意計數時不應計入酵母菌。
5檢驗規則
5.1組批
以生產企業中每天(班)生產的成品為一檢驗批,按批號抽樣。在銷售者或用戶處按產品出廠包裝的 標示批號抽樣。
5.2抽樣
漁用配合飼料產品的抽樣按GB/T 14699. 1—1993規定執行。
批量在1t以下時,按其袋數的四分之一抽取。批量在1t以上時,抽樣袋數不少于10袋。沿堆積立面以“X”形或“W”型對各袋抽取。產品未堆垛時應在各部位隨機抽取,樣品抽取時一般應用鋼管或銅制管制成的槽形取樣器。由各袋取出的樣品應充分混勻后按四分法分別留樣。每批飼料的檢驗用樣品不少于500g。另有同樣數量的樣品作留樣備查。
作為抽樣應有記錄,內容包括:樣品名稱、型號、抽樣時間、地點、產品批號、抽樣數量、抽樣人簽字等。
5.3判定
5.3. 1漁用配合飼料中所檢的各項安全指標均應符合標準要求。
5.3. 2所檢安全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時,允許加倍抽樣將此項指標復驗一次,按復驗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經復檢后所檢指標仍不合格的產品則判為不合格品。
文章來源:《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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