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操作規程 水產品(二)
7信息采集
7.1信息采集點設置
宜在捕撈、養殖、加工、投入品購入、投入品使用、檢驗(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包裝、銷售、儲運等環節 設立信息采集點。
7.2信息采集要求
7.2. 1真實、及時、規范
信息應按實際操作同時或過后即刻記錄。信息應以表格形式記錄,表格中不留空項,空項應填“一”;
上下欄信息內容相同時不應用“ ??”,改填“同上”或具體內容;更改方法不用涂改,應用杠改。
7.2.2可追溯
下一環節的信息中具有與上一環節信息的唯一性對接的信息。
示例:漁藥使用表中的通用名、生產企業、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能與漁藥購入表唯一性對接。
7.3信息采集內容
7.3.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應包括生產、加工、檢驗、投入品購入、投入品使用、儲存運輸、包裝銷售等環節信息和記錄的 時間、地點、責任人等責任信息,如果涉及相關環節,可按照GB/T 29568的要求執行。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內容:
a) 儲存運輸:起止日期、溫度、儲運場地或車船編號等;
b) 產品檢驗:追溯碼、產品標準、檢驗結果等;
c) 產品銷售:追溯碼、售貨日期、售貨量、運貨方式、車牌號、收貨人名稱/代碼等;
d) 標簽打印使用:追溯碼、打印日期、打印量、使用量、銷毀量、銷毀方式等。
7.3.2擴展信息
7.3.2. 1飼料購入
飼料原料來源、飼料添加劑來源、通用名、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批準文號、產品批次號/生產日 期、購入日期、領用人等。
7. 3.2. 2飼料使用
投飼(餌)量、施用方法、使用日期/使用起止日期等。
7. 3. 2. 3漁藥購入
通用名、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批準文號/進口獸藥為注冊證號、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購入日期、領用人等。
7. 3.2. 4漁藥使用
通用名、生產企業、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稀釋倍數、施用量、施用方式、使用頻率和日期、休藥期、不良反應等。若漁藥的購入和漁藥使用為同一部門或同一個人操作,則該兩記錄表格宜合并。
注:疫苗、消毒劑、催產劑、漁用診斷制品屬于漁藥,但不記錄休藥期。
7. 3. 2. 5農藥購入
通用名、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登記證號、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劑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購入日期、領用人等。如用于水體的殺蟲劑、殺菌劑或除草劑。
7. 3. 2. 6農藥使用
通用名、生產企業、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稀釋倍數、施用量、施用方式、使用頻率和日期、安全間隔期等。若農藥的購入和農藥使用為同一部門或同一個人操作,則該兩記錄表格宜合并。
7. 3. 2. 7餌料、漁用環境改良及人工海水用試劑
成分及其含量、投放后濃度、配制日期、投放日期等。
7.3. 2. 8養殖池及凈化池水質
成分及其含量等。
7.3. 2. 9食品添加劑
通用名、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號、批準文號、產品批次號/生產日期、投放量等。
8信息管理
8.1信息存儲
紙制記錄及其他形式的記錄應及時歸檔,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存。所有信息檔案在生產周期結束后應至少保存2年。
8.2信息審核和錄入
信息審核無誤后方可錄入。信息錄入應專機專用、專人專用,并遵守信息安全規定。
8.3信息傳輸
上一環節操作結束時應及時將信息傳輸給下一環節。
8.4信息查詢
建立追溯體系的水產品生產企業(組織或機構)應建立或納入相應的追溯信息公共査詢技術平臺,應 至少包括生產者、產品、產地、批次、產品標準等內容。
9追溯標識
按NY/T 1761的規定執行。
10體系運行自查
按NY/T 1761的規定執行。
11質量安全問題處置
按NY/T 1761的規定執行。召回產品應按相關規定處理,召回及處置應有記錄。
文章來源:《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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