磺胺類藥物水產養殖使用規范(二)
6用法與用量
6.1內服
磺胺嘧啶每日用藥量為100 mg/kg?150 mg/kg體重,視病情連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二甲嘧啶:每日用藥量為100 mg/kg?200 mg/kg體重,連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甲噁唑:每日用藥量為150 mg/kg體重?200 mg/kg體重,拌料投喂,連用5 d?7 d。首次用量 加倍。
磺胺間二甲氧嘧啶:每日用藥量為100 mg/kg體重,連用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磺胺間甲氧嘧啶:虹鱒、銀******哈魚、香魚等鮮形目魚類每日用藥量為100mg/kg體重;真鯛、鱸、軍曹魚、羅非魚等鱗形目以及鰻穌目魚類每日用藥量為200 mg/kg體重,連喂3 d?6 d。首次用量加倍。
6.2藥浴
磺胺間甲氧嘧啶鈉鹽:1 g/m3~5g/m3于1%食鹽水中,藥浴0.5h?lh。根據病魚種類、癥狀酌情增減。
7注意事項
7.1在應用本類藥物時,應有針對性地選藥,并給予足夠的劑量和療程。首次劑量加倍。待癥狀消失后 還應以維持量繼續投喂2 d?3 d,以達到徹底治愈。
7.2本類藥物與中藥烏梅、山楂、五味子、硼砂、神曲等中藥合用,易引起毒、副反應和降低療效。
7. 3肝臟病、腎臟病和重癥溶血性貧血等,應慎用或禁用本類藥物。
7. 4體弱、幼小的魚大量及長期給藥時,本類藥物可能對肝、腎、血液循環系統、排泄系統以及機體免疫系 統功能造成損害。磺胺嘧啶、磺胺甲噁唑內服時宜同服等量碳酸氫鈉。
7.5在一般情況下,連用3 d?5 d本類藥物療效不顯著時,應及時改用其他合適的抗菌藥物。
7.6鰻魚養殖生產中除磺胺間甲氧嘧啶外,禁用其他磺胺類藥物,并禁用藥浴方法。鰻魚使用磺胺間甲氧嘧啶時,體重為100 g以下;體重超過100g時,上市前30 d宜飼養在日平均水交換率大于40%的條件下。
8休藥期
休藥期應按以下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500度?日執行。
磺胺嘧啶:500度?日。
磺胺二甲嘧啶:鯽魚休藥期為15 d。
磺胺間二甲氧嘧啶:虹鱒休藥期為30 d。
磺胺甲噁唑:草魚、鯉、羅非魚、鱸和等休藥期不少于10 d;中國對蝦休藥期不少于15 d。
磺胺間甲氧嘧啶:香魚和真鯛、飴、軍曹魚、羅非魚等鱗形目魚類休藥期為15 d;虹鱒、銀******哈魚等鯡形目魚類以及鰻鱺目魚類休藥期為30 d,磺胺間甲氧嘧啶與TMP合用時鰻鯽目魚類休藥期為37 d;中國對蝦休藥期不少于10 d。
文章來源:《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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